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
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
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
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
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
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各种体系保证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措施来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包括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取的行动;
鉴于各成员国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建立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物再使用系统,以利用这些系统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特别在于减少能量和基本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理量;
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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